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现期”。当此社会发展的“临界点”和“节骨点”,必须以“和谐社会”理念化解现实中阻碍发展的各种矛盾,排除一切干扰,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试图用矛盾理论对和谐理念作些哲学思考,以进一步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
一、矛盾是和谐的前提,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
矛盾理论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没有矛盾便没有世界;差异是世界的本质,没有差异便没有五光十色、多姿多彩的世界。
和谐的理念并不排除矛盾。相反,认为矛盾与差异是和谐的前提,和谐是矛盾存在的一种状态。说得白一点就是,因为有矛盾、因为存在差异,才需要和谐;因为和谐,各种矛盾和差异才得以存在(或者说,保持在某种状态)。
对于这一认识,古人早已有之。有一次,齐侯出猎归来,指着前来接驾的臣子梁丘据对晏婴说:“这个梁丘据与我相处得最和谐。”晏婴不赞成齐侯的看法,反驳说:“他与你只不过相同而已,哪里谈得上和谐?”齐侯听了这话很纳闷:“和与同还有什么区别吗?”晏婴接着以佳肴和音乐为例作了生动的阐述。他说,高明的厨师调和五味、烹制鱼肉,因五味的味道各异,经过彼此调剂综合才制成美味。音乐亦然,在主旋律下由急缓、疏密、刚柔、高低、强弱等不同的音符,合奏成一首曲子,使闻者感到悦耳。君臣之间也应如此。“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焉而有其可,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晏婴认为如此切磋才是和谐。应当说,古人对和谐的认识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所谓和谐就是多样的统一,但这种统一的前提是多样,这种统一的目的还是多样,是求同存异,而不是灭异求同。“他平他谓之和”。不同的韵律组合才能形成音乐,不同的音调才能造成最美的和谐。“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不同的要素具有不同的质、能和效用,相互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形成各种组合和互补优势,从而提高系统的活力和效用。“若以同裨同”,把同一种东西重复相加,则“尽乃弃矣”,就会“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只是一种声音就没有音乐,只是一种颜色就没有纹彩,只是一种味道就不成其为美味,只是一种事物就无法进行衡量比较。所以《说文解字》对“和”的解释是“和,相应也”。而“谐”的意思是“配合得当”。可见,和谐并不排斥矛盾,并不排斥差异,和谐旨在使不同事物(即各种矛盾)“相应也”,且“配合得当”,使多样性相“统一”。“和谐”的目的和结果,也不是消除差异,相反,在一定状态下能使差异更具张力,使个性得到充分张扬,使矛盾的各方更具发展的空间。
所以,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他看来,君子注重团结、尊重差异,而小人却随声附和,朋比不周。作为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提出的伟大战略目标,也是举国一致的愿望。但少数领导干部对和谐还存在着一些误解,认为和谐即是同一,认为和谐就是消解各种矛盾、消除差异。如果稍有不同、稍有分歧,就认为是“不和谐”。这些人在实行民主集中制时,习惯于一言堂,习惯于一个声音灌到底,习惯于纵到底、横到边,不允许有杂音。甚至一听到不同意见,就给别人扣上个“唱反调”的帽子。在工作方法上,片面强调政令畅通,强调自己的主张、而不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有些领导简直到了唯我独尊、唯我是从、“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程度。即使是“一班人”,谁要是在会上谈点反对意见,不当众收拾一顿,会后也得给你一双小鞋穿,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耍淫威”,以组织的名义查你的问题撤你的职,置人于死地。这些人也是口口声声喊和谐,大会小会讲构建和谐社会,但他们恰恰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和谐,或者是故意抽掉了和谐的真谛。和而不同则和,灭异求同则不和。
二、调和也是解决矛盾的一种形式,和谐就是矛盾的调和。
既然我们的世界充满着矛盾,矛盾又是和谐的前提,那么,如何认识这种矛盾的和谐状态呢?又是如何达到这种矛盾的和谐状态呢?过去几十年来,我们总是过分强调矛盾的斗争性一面,而忽视甚至否定矛盾的同一性的一面。总认为,有矛盾就要解决矛盾,解决矛盾就是通过斗争或者一方吃掉另一方,或者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矛盾所替代。总认为,武松与老虎相遇,要么武松把老虎打死,要么老虎吃掉武松,两者必居其一。这种“要么……要么……”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竟然曾经是中国大多数人的共识,酿成了一个又一个不堪回首的悲剧。
其实,调和也是解决矛盾的一种形式,和谐就是矛盾的一种调和状态。调和也是解决矛盾的一种形式,是由矛盾的性质和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第一,任何一个矛盾的产生、发展、激化和消灭,总是一个过程。即使是对抗性的矛盾,也是逐步激化的。与之相应,解决矛盾也有一个由基本解决到彻底解决的过程,调和就是矛盾的基本解决。正像一个人得了阑尾炎,医生手术把阑尾割掉,固然能彻底解决问题,但对炎症并不严重、身体又十分虚弱的病人未必适宜。对于后者,医生采取施药消炎、保守疗法未必不是上策。在这里,割除阑尾是矛盾的彻底解决,而保守治疗则是矛盾的基本解决。
第二,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个矛盾着的统一体,不但多种多重矛盾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同一矛盾中又有多个、多层次的矛盾方面。既然矛盾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处在一个统一体中的,那么就完全不应该非要克服它、消灭他,而是应找出互相制约的共同点,通过协调,创造条件使矛盾诸方面处于和谐的状态。我们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我们提出的在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与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平共处、共建和谐世界的构想,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第三,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对抗性的矛盾可以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非对抗性的矛盾也可以转化为对抗性的矛盾,同时矛盾的诸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既然存在着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那么就必然存在着促使转化的“交叉点”。调和就是在一定条件下移动这一“交叉点”,使矛盾的性质在不突破矛盾统一体的情况下发生转化。
调和作为解决矛盾的一种形式,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在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次又一次的农民起义都没有从根本上推翻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和整个社会制度,只是改朝换代而已。但每次农民起义,都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封建统治,迫使统治者在政治、经济制度上作某些改革和调整,使社会矛盾得到暂时的缓和。整个社会经过一场动乱后,重新出现安定的局面,并持续一段时间,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又如,历史上的三次国共合作,对于形成最广泛的抗日统一战线,对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以“一国两制”模式和思路解决香港、澳门回归也正是矛盾调和的体现。
总之,在我们的周围充满着矛盾,而绝大数矛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则又需要采取调和的方式解决。因此,在理论上认识调和在解决矛盾中地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做好我们的工作有着极普遍的意义。当然,我们讲矛盾的调和并不排除矛盾的斗争性,也就是说,和谐并不排除斗争。对于阻碍和谐发展的东西,对于那些破坏和谐发展的东西,(例如:腐败问题、恐怖活动、各种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社会丑恶现象)就是要通过斗争加以克服和解决。只不过这种斗争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世界是个矛盾系统,构建和谐社会是系统工程。
矛盾理论告诉我们,世界万事万物都是一个个矛盾的统一体,这种一个个矛盾统一体之间,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形成多种多层次多个的矛盾系统。世界本身就是个矛盾系统,构建和谐社会是个系统工程。我们应当用矛盾系统理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通常把和谐社会分为三个层面,即: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笔者认为,还应加上人自身的和谐。应该说这四个方面,各有内涵,各有侧重,各成系统。但这四个方面又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人与社会的和谐是以人与人的和谐为基础的,如果没有人与人的和谐,就谈不上人与社会的和谐。而人与社会的和谐又为人与人的和谐提供了保证。有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如果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那么最终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得不到保证。
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正是和谐理念在发展问题上的体现,或者说,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和谐”的哲学思想。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人获得和谐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以人为本,就要求尊重人的权利,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的发展环境,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类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一句话,以人为本就是要求社会更加和谐、更加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而社会和谐应该是指社会系统各方面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科学发展观正是追求这样的目标——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全面就不是科学发展,就很难谈得上和谐,而只有各方面协调,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同时,全面、协调发展的状态,不是停留在某个阶段,必须可持续地进行。
但要实现上述目标,谈何容易?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有些社会矛盾还相当突出。到底怎么把握?中央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央提出的这“五个统筹”,就充分体现了矛盾系统理论的哲学思想,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好好加以把握。现在一些地方的有些领导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牺牲环保换得暂时繁荣,以土地换取财政,把新农村建设搞成新农庄建设等等,这些做法是与中央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的,如果不考虑政治因素,至少这些领导是不懂得矛盾系统理论、不懂得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工作中顾此失彼的表现。而顾此失彼本身就不是和谐。
参考书目:
1、《和谐社会导论》傅治平(人民出版社)
2、《对三个哲学观念的再认识》袁志冲(长沙水电师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