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全会通过的《决定》更是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对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和《决定》的学习,使我较为深刻地理解全会的精神实质,同时也结合自身职能对构建和谐社会进行了些许思考,有了一定的体会,在此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感想。
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一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外部特征,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内在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方针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和社会中履行职能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树立公正执法理念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正执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与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有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维护公平正义是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也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今年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检察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法活动,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和控申等部门为重点,认真查摆和剖析这些部门存在的不足并切实加以整改。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疑罪从无”的“四个观念”,不断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这“五个意识”。从小案抓起、从自我做起、从细节练起,以先进的执法理念为指导、以文明的执法作风为载体、以规范的执法行为为保障、以优良的执法质量换取社会的公正和权益的保障,实现人民的满意和社会的和谐。
二、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才能谈得上和谐,也只有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从而使我们的检察工作真正达到“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目的。一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那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必须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依法快捕快诉快办。二是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中侵害群众和职工利益等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腐败问题不解决,党的执政地位会受到严重威胁,社会也不可能达到和谐,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三是要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以监督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犯法、司法不公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为重点,大力加强诉讼监督。在诉讼环节,依法监督有案不查、有罪不究、违法办案、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问题。在非诉讼领域,也要做好控申接待、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息诉宁访,有效减少涉法上访。
三、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受益者。如何通过发挥自身职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改革创新,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现行的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适应我国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现行检察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有其自身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但也不可否认,目前的检察工作还没有完全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也不能完全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要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围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现行检察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一要完善检察领导体制。按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上级检察院应该领导下级检察院,但实际上检察体制被“块块”分割,导致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检察权不能独立行使。特别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公正执法。完善检察领导体制,就是要保障检察机关职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二要完善检察职能的运行体制。要按照十六大关于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的要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明确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完善检察职权的配置;按照“强化监督、确保公正、提高效率”原则,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手段,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要完善检察环节的办案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要尊重检察规律,建立科学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明确的原则,全面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官的责任,使检察人员管理和检察规则运行相互协调。四要完善检察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办公办案设备经费由罚没返还为主的保障方式向财政预算保障方式的转变,最终建立起与检察人事、行政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新体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整个社会的每个系统、每个部门、每个公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检察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必须充分履行好自身职能,为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