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锲而不舍地下大气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既是各级党政、也是各级工会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部分企业劳动关系失调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应当看到,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条例》施行以来,劳动关系的调整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劳动关系总体上呈现稳定和谐状态。同时应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所有制结构和利益关系呈多元化趋向,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和矛盾就会经常地表现出来,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因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会时有发生。为此,必须正视这些现象,正确分析矛盾并加以引导解决。
当前劳动关系主要呈现以下态势:
(一)劳动关系呈低水平、脆弱化状态。一些企业不依法执行用工制度,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短期劳动合同,职工没有职业稳定感,致使劳动关系脆弱,职工队伍不稳定。分配制度不规范、不科学,与企业效益增长不同步,造成部分企业职工收入偏低,经营者与劳动者收入差距拉大,职工反应较为强烈。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个省份中的20个市(区)1000个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1万名职工的问卷调查,2002年至2004年三年中,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只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有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查还发现,2002年-2004年三年中,港澳台企业年均效益增长33%,而职工工资增长为零,企业巨大的经济效益,在职工收入上没有一点体现。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加班加点、拖欠社会保险费或压低缴费基数的问题。有的让工人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严重威胁工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条件下工作,引起工人不满。个别企业经营者民主意识差,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不经职工民主审议。
(二)劳动关系中有三种矛盾较为突出。一是地位互换矛盾。即在一些改制企业中,职工的失落感加重,而经营者权力则至高无上。二是利益分配矛盾。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同经营者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利益分配问题凸显。许多职工在座谈会中表现出对企业内部分配不公的严重不满。他们认为企业管理者的收入几倍、几十倍地增加,一线职工工资却没增加或增加很少,为什么我们不能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理念行为矛盾。一贯灌输的“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企业理念,现在因多种原因导致一些职工产生“企业好坏与己无关”的思想。不少企业职工反映,面对劳动就业、家庭生活、看病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压力,职工普遍存在忧虑、烦躁和恐惧心理。全国总工会对万名职工问卷调查表明,有64.9%的职工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因而不少职工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在蔓延。
(三)新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可调适的。首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为我们解决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发展不同利益群体合作,促进不同阶层和谐提供了思想武器;其次,调节利益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它为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和保证;另外,经营者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一致性,为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提供了最大的可能。从眼前的、具体的利益分配来说,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一种此减彼长的关系,但从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长远利益来说,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又是息息相关的。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再加上公平合理的工资收入,完全可以使经营者和劳动者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企业的发展。
二、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企业产生劳动关系方面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理论问题,也有实践问题;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工作问题。从直观层面上看,劳动关系方面问题经常表现为劳动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遭到侵犯。这主要因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企业或经营者拥有用人自主权。企业给予劳动者岗位,劳动者才能实现其劳动技能,获得报酬。在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而企业或经营者处于支配或主导地位。企业能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事实表明,把职工合法权益的获得完全建立在经营者或企业老板自觉的基础上是很不牢靠的,而更重要的在于完善维权机制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违反劳动法规的成本,不能让占劳动者便宜的人占便宜。
企业产生劳动关系方面问题的深层原因是一些党政干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少数党政干部认为维护职工权益会影响对外招商引资环境。其实质,是认为党和政府没有必要为职工说话。直言不讳地说,这不过是少数领导干部片面政绩观的说辞。如果以牺牲职工合法权益来换取所谓“投资环境”,显然是错误的。而且,如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劳动关系不和谐,从本质上说,就不是好的投资环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阐明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贯彻党的执政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切实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企业职工队伍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如果企业职工地位和收入不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感到被社会冷落、排斥和抛弃,就会因心理失衡而产生消极逆反情绪,这将引发社会动荡,严重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也就难以实现。
三、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都要毫无例外地与所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不签订者除处以罚款外,还应视同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拖欠、克扣、压低职工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都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要坚决打击用工欺诈行为,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当前最主要的是建立工资平等协商制度,经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工资协商机制,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要素按贡献大小共同参与利润分配,即使经营管理者、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拿得再多,大家也心悦诚服,能和谐相处。
三是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大量的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进一步完善劳动执法检查制度。在这方面企业工会及其上级工会都应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要充实劳动执法部门的力量,同时执法要严,做到违法必究,否则就是对守法企业利益的侵害,是市场经济的最大不公。
五是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包括要从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推动职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的解决,既要从宏观上把握职工群体的变化趋势,又要从微观上关注职工个体的具体情况,增强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教育职工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以立足本职岗位、投身企业发展、促进效益提高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活动,创造团结协作、平等互助、相互尊重的企业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