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理论和部署了重大战略任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在“加强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这部分具体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司法保障”的方针、原则和重大任务。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前所未有地把人民司法工作提到了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的高度,从而指明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布局中的基本定位、职能作用、历史任务和努力方向。这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来讲,是最大的信任和期待,是最大的鼓舞和鞭策。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作为基层人民法院,面对基层社会的特殊社会背景,需要我们以更多的智慧和工作热情,去了解基层社会的发展情况以及农村的社会组织、行为方式等特殊的信息。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一方面要大力提倡法官树立现实社会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及其行为方式,谨言慎行,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做“孤独”的裁判者;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司法的亲和力和社会性,让民众感受到法院和法官代表了民意,体恤了民情,通过人民法院和谐审判的建立,促进社会的和谐。
一、现阶段构建和谐启东的社会背景和司法的社会需求。
自从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特别是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作出后,全国各地纷纷掀起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热潮。在构建和谐启东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立足启东社情,在对社会各方面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分析出矛盾的类型和种类,其中的轻重缓急,从而形成构建和谐启东的总体设想和思路。现阶段,我们启东社会总体是和谐的,经济、社会正朝着好的方向快速发展。但是二十六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的社会由过去的比较单一的社会力量转变为多元力量并存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上的多元化越来越明显,多元力量的崛起给社会运转带来新的严峻的课题,因为多元力量既有价值一致的一面,也有价值差异甚至是冲突的一面。社会不和谐的音符很多,诸如:贫富分化、个体发展的不平衡、城市化与征地、拆迁的矛盾、三农问题等,这些都影响着和谐启东的建立。
从我们市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看,在我们启东,一至十一月份共收案10371起,其中刑事案件346起,行政案件285起,民商事案件5776起,执行案件3964起。从这些数据看出,至法院的诉讼纠纷较去年同期上升了近15%左右。诉讼纠纷的大量存在,其中一些还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假如这些纠纷处理不当,就不可能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更不可能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因此,定纷止争的需要,社会公平正义的亟待,呼唤“平之如水,去之不直”为基本职能的司法活动。司法,被认为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安定的“活水之源”,人民法院肩负着的历史责任正变得更加重大。
面对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如何能动地发挥自身的审判职能,真正使司法活动成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而不是增压泵,是所有司法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因为,像启东这样一个一百多万人口的农村大市,按一年11000件案件计算,涉案的当事人起码达到总人口的2%(因为按单一原、被告计算,每案为2人),再加以每个当事人有3-4名亲属关心和关注诉讼结果,那么,整个法院一年的审判和执行活动可能直接关联到和牵扯到10%左右的市民。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利益群体,司法上的不慎,导致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近年来,我们人民法院正在不断改革自身的机制和体制,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法院的整体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司法的权威性正在不断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良好成绩。这一切,为推进社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一些矛盾纠纷尚未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有些业务问题因阐述不明而被当事人和社会误解,一些法官的行为举止不当乃至不廉洁现象严重侵蚀着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崇高形象,再加上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严重地影响着法院工作的公信力。所有这一切,虽然是极少数的存在,但其负面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和谐社会呼唤公平正义,而司法上的不和谐,理所当然地影响到案件处理上的和谐。因此,为满足和谐社会建设之需求,司法的职能必须进一步的完善和重构。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和变通与完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司法先行,只有和谐的司法,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而和谐的司法,关键要看司法能否为人民群众服务,能否满足人民群众利益需求,能否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人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据以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对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对司法的变通与完善提出以下初浅的设想:
(一)强化调解,判调结合——更多地考虑基层民众对司法的实际需要。
基层的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村,他们以血缘依赖关系及土地依赖关系构架、支撑着农村社会。在农村法院,法官断案必须把法律知识、生活经验、乡村习俗、村民禀性、纠纷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把法律演绎成解决纠纷的行为。现阶段,在启东法院,有70%以上的案件为民事纠纷案件,不少案件标的额很小,一些当事人的诉请还不够诉讼费和请律师的费用,打官司更多的演化成面子之争,而一旦案件下判,一纸裁判将成为矛盾双方恩怨相待的历史记录。在强调社会和谐的今天,尤其是象启东这样存在广大农村的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强化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分析解释工作,尊重传统,符合法律,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现代法官所接受的教育一般都是由法学院提供的,而法学院的教育总体上是较为“西化的”,但又往往没西化到家,因此现在的断案出现了以舶来法律理性来排斥本土民众情感的现象,在案件的处理上对人的情感尊重不够,往往一判了之,看似公正裁判,实则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没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据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但需要娴熟地掌握法律作出判断,还需要将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特定社会的普遍伦理与法律条文融合起来,发挥独特的智慧。良好的司法行为,应当是在符合法律原则性基础上的融通,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纯化和消亡,这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当前,我们法院的调解、撤诉率达60%以上,较好地体现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总体要求。为更好地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还应当在立、审、执各环节,在庭前、庭中和庭后各过程推进调解工作,让调解真正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的全过程。
(二)讲求便捷,便民利民——更多地考虑基层群众对司法的负荷能力。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专业化的程序设计和实体规定让不少当事人对打官司雾里看花,不知所终。构建和谐社会,司法实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民众的诉讼能力,要设计便捷的司法程序,以实现“司法为民”的最终要求。一是要分析诉讼成本。基层的民众,缺乏对诉讼程序、诉讼成本、诉讼证据规则的认识,有时纯粹意气用事来法院打官司,为此,法院应当积极进行诉讼辅导等服务,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发生。二是注重诉讼效率。要加大简易案件的适用,要更加快速、更富实效地解决各类纠纷,积极推进“被告人认罪案件简便审”,节约刑事诉讼成本,缩短办案流程。三是有效辅助弱势群体,更好地为社会的弱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在立、审、执各个环节对弱势群体减轻经济负担,提升诉讼能力,确保其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建立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基金,重点用于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囿于司法审判功能的有限性和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其损害得到填补,导致生活极度艰难的困难群体。
(三)释法明理,胜败皆服——缓和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感到难以理解,有些在外界看来一定能赢的诉讼最终却是以败诉告终。不仅当事人,有时甚至普通民众和整个社会对法院的裁判予以质疑,导致涉诉信访不断,造成社会对法院公信力的下降。当前,在社会的基层,不少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能力有限,又因为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不愿意聘请或不能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或向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咨询,如果法院不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如何具体举证和参与诉讼,当事人本就具有的优势可能丧失,当事人的权利也就难以实现。因为现在的不少纠纷,特别是民、商事纠纷这两大类的诉讼,对当事人举证等有了特别严格的要求。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所举的证据,除非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问题是,当事人能否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因此,只要法官在不逾越法院中立立场的基础上,适当地在审理中加以对法律释明,能减少甚至杜绝当事人实际权利缺失这一状况的出现。同时,本人认为,对不同的当事人,应根据个体诉讼能力的差异适当的区别对待,例如:三养纠纷案件、劳动报酬案件的权利人等等,在诉讼中,法官可以更加详细地行使释明权,将天平适当倾向于这类案件的权利人,不仅使“纠纷”有利于解决,也有助于实现实体上的正义。因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分析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适时地进行法律释明,使各项规则更好地为民所用,而不是成为权利人的权利陷阱,最终实现案件处理上的平等和公平,减少当事人因诉讼程序上的知识局限导致实际权利的丧失。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让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既实现了司法的目的,又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司法和谐向社会和谐的转化。
(四)清正廉明,依法处断——以司法的和谐奠定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需要公正正义,司法在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活动中,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公正。司法的腐败历来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其本质不在于腐败本身,而在于司法的特殊性。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说,一旦司法出现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会开始制造新的纠纷。一些当事人的矛盾可能开始激化,冲突开始加剧,法院的信任出现危机,甚至有的当事人矛头对准法院,并利用自己的某些关系,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冲突,扰乱整个社会的和谐创建活动。消除司法腐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尤其是司法系统的全体干警,更是责无旁贷。在我们启东,法官队伍通过深刻教训基础之上的整顿和反思,已不断走向规范,人民群众的信任度在不断的提升。但是,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放心的事还间有发生。诉讼活动中有些司法人员的所作所为,虽然没有明证来证明腐败的发生,但不正常的失误导致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联想。因此,在构建社会和谐的今天,让法官做到清正廉明、司法公正是人心所向,历史所然,其作用也日益彰显。笔者认为,现阶段,尤其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足做透:一是严格法官的交友范围,法官应当谨言慎行,严格交友,不贪利、不徇情,耐得住孤单、受得住寂寞,真正做一名“孤独”的裁判者;二是培育法官群体的职业道德观,使法官认识到自己职业的尊严和荣耀感,珍惜荣誉,远离腐败,使法官群体成为到达某一知识层面和道德标准的共同体;三是强化内部监督,让内行来监督内行。因为业内的人比外人眼睛更亮,他们更清楚一些“潜规则”,如果这个整体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更能有效地抵制司法腐败;四是敢于动真,让不适宜司法工作的人群远离司法。只有真正做到动真碰硬,才能清除侥幸心理,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而艰苦的系统工程,完善司法职能,让司法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应当肩负的历史使命。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我们深知,法律体现着正义,但必须要有人正确地运用它。如何正确地运用,不仅是知识问题,而且是实践运作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机械地执行法律,还应该是本着自己的良知和智慧能动地、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使自己成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创造者。民主法治,司法先行,和谐创造,司法应有更大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