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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协协商议政中的党政责任

发表日期:2023-08-11 13:19:22 信息来源: 阅读量: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各级党委要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人民政协的协商议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一起共同讨论。这种协商,有利于集思广益、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也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提升基层政协协商议政实效,仅依靠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努力是不够的。从党政角度,就是要在协商前帮助委员知情,协商中激发委员知无不言,协商后转化协商成果,发挥协商效力,提升协商议政的实效。 
        一、协商前——帮助委员知情
        在眼下基层政协协商中,政协委员和党政领导对协商成效的看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方面,一些委员认为协商不过是一种形式,走过场而已。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则认为委员提不出什么意见,提交的协商方案很好。笔者认为,造成这两个明显不同的认识和评判差异,不应简单地归因为职业身份、话语立场的不同。导致这种差异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委员的知情不足。知情,就是了解事情的原委。知情是协商的前提和保证,协商是知情的反映和结果。知之愈详,议之愈确。在政协协商的课题大多是重要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更需要委员深入调研,充分知情。但目前委员在知情中遇到三大难题:一是党政组织临时协商、突击协商,来不及知情,二是个别政府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神秘主义的倾向,委员难以了解实情。三是政协委员大多从事某一方面的工作,知情面狭窄,了解情况不够全面。
        因此,提高协商议政实效的首要之策应当是解决委员知情不足。笔者认为,解决委员知情不足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前告知协商时间。提前预告,留足一定的时间,可以让委员充分知情。至于具体时间问题,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第十二条。这一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之,要提前告知,不仅要告知协商的时间,还要告知协商议题,便于参加协商的委员有时间征求本界别群众的意见。
        第二,提供协商资料。协商前,不仅要提早把协商的草案文本提供给参与协商的委员,而且要尽可能把更多的参考资料和基础数据提供给他们,使委员在协商讨论时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意见。委员如到党政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或索取资料,相关部门应有问必答,答则必详,以便委员充分掌握依据,有效进行协商。 
        二、协商中——激发委员知无不言 
        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氛围中,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才能讲实话、说真话、道心里话,特别是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党和政府也才能充分吸纳民意、集中民智,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但在基层政协的协商中,委员知不能言、不敢言、不尽言的现象确有存在,问题主要出在参加协商的个别党政领导身上。既有参与协商的党政领导“一言堂”,也有对持不同意见的委员进行打击等情形,导致一些委员怕受压不说真话,说一点瞒一点;既有对不同意见“力排众议”,也有将决策后的通报情况代替政治协商等,使得委员怀疑党政领导是否真的要听真话,听真情,听诤言。
       笔者认为,党政领导营造平等协商氛围,激发委员知无不言,是提高基层协商实效的一个重要路径。近年来,基层政协协商中,各地党政领导均在此方面作了不少努力。
        当前,激励委员知无不言,党政领导至少可从如下方面予以重视和加强:
        其一,平等参与交流。要使协商结果获得参与协商的各方广泛认可,协商就必须保证参与各方的平等参与。在协商中,党委和政府处于领导地位、核心地位,一方面要尽可能消除协商的各方可能存在的参与歧视,让各方自由发表意见、相互平等对话、进行政治参与;另一方面,作为政策的制定者,要主动放下架子,围绕协商的议题和参与协商的各方进行信息交流、平等协商。
        其二,搭建建言平台。目前基层政协的协商,大多是以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专委会会议等形式与党政领导开展协商。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丰富协商形式,如政协论坛、民主议政会、民情恳谈会等,让更多的委员有更多的机会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其三,鼓励展开辩论。在协商中,党政领导要鼓励委员们围绕协商议题、内容展开辩论。通过辩论,使不同意见和观点得到充分沟通与交流,最终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工程、建设工程,应鼓励委员进行“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辩,其目的是帮助党和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更加切实可行。
        其四、包容吸纳异言。协商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面对协商的议题,各界委员认识、观点方面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党政领导要对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甚至一些杂音持欢迎、尊重和兼收博纳的包容态度,虚心倾听、深入研究、认真吸纳,这样才使协商各方敢于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也才使协商真正富有成效。
         三、协商后——发挥协商结果的效力
         协商结果的效力是指协商结果对最终决策产生什么的功效。如果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进行协商,最终却对决策并不产生实际的影响,那么协商就是失败的。
         然而在目前的基层政协协商议政中,协商结果的效力问题比较缺乏,对协商建议“一批了之”,协商成果得不到贯彻落实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除了个别政协委员提出的协商建议质量不高外,关键是当地党委政府对协商结果的效力缺乏一个刚性的规定。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采纳、督查、反馈等方面来建立相关机制。首先,在采纳方面,应建立委员建议意见采纳机制。对于协商建议意见,党政领导已作出批示的,要明确职能部门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对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三在前”、“三在先”原则进行,并且在党委决策、人大审议、政府执行时,要关注政协提出的协商意见在决策中的采纳情况。如未能体现,就要暂缓决策、审议、执行。其次,在督查方面,应整合各方资源进行联合监督。对于重大问题的协商意见,党委政府已在决策中采纳的,要运用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进行联合监督,确保协商成果在完善决策、推动工作中发挥作用。对于一般问题的协商意见建议,应当列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督办的内容,加强跟踪督查。再次,在反馈方面,应实行公告制度。协商采纳情况,地方党委政府要及时向同级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有关政协委员公告,使大家理解各方面都在努力,增加谅解,消除误解,在相互信任中不断凝聚力量,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