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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抓共管 整合资源 全力护航重点青少年群体成长①

发表日期:2023-08-11 13:45:07 信息来源: 阅读量: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贴全市平安法治建设大局,依托“江苏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扎实基础,充分发挥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全过程的职能优势,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②,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③,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多年来,我院切实贯彻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强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工作制度化建设,选好配强人员,迅速申请并获批未检科编制,专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积极出台规范性文件,狠抓制度落实,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有力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情况及特点

 

2011至2013年,我院分别受理提请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件16人、7件15人、12件12人,占当年所受理刑事案件总人数的2.8%、2.9%、2%;分别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5件38人、15件23人、27件33人,占当年所受理刑事案件总人数的4.9%、2.8%、3.6%;涉罪未成年人主要涉及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流动留守儿童等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犯罪类型主要有盗窃、抢劫等侵财型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型及部分涉毒类犯罪;犯罪呈组织化、低龄化趋势,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

 

(二)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

 

1.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制度。2012年底,我院与市司法局就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工作达成共识并平稳开展。目前,已对26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为30名涉罪未成年人、4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2.完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提升帮教效果。我院切实保障法定代理人权利,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一律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不能到场的,与市妇联、关工委等方面及时沟通,抽选合适成年人到场④。办案过程中有效引入亲情感化,安排“亲情会见”、“亲情电话”。2013年3月5日,我院联手市公安局组织“听妈妈的话,走向新未来”亲情会见活动,通过“送妈妈一张贺卡、送孩子一套书籍、听一场法制讲座”的形式,对3名在押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充满温情的帮教,成效显著。2011年以来,已实施法定代理人到场91次,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11次,安排亲情会见24次,开展帮教36人次。

 

3.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⑤。对于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我院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定有针对性的考察帮教方案,以面谈、通话、QQ交流、按时报告等形式,定期对其跟踪帮教、监督考察。2013年以来,我院已作附条件不起诉3人,有1人经教育督导已掌握装修技能并顺利度过考察期(另2人正在考察中)。

 

4.严密封存犯罪记录。我院设立专档、专人负责、专门存放,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封存,并监督相关方面的封存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提供保护。

 

5.注重矛盾化解,防控涉检信访。对于具备条件的案件,我院积极促成和解并落实轻缓化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涉案矛盾,防控信访风险,尤其是不捕、不诉案件,既全力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无一例引发涉检信访。

 

6.严格审查临界点年龄。为确保14、16、18周岁临界点年龄的准确,我们创新推出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嫌疑人供述、监护人证言“四证合一”审查机制。 2013年,我们对1起关于年龄供证不一致且书证有瑕疵的案件,依法启动骨龄鉴定,最终以证明涉罪未成年人16周岁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三)着力促进两大体系建设

 

1.主动推进配套工作体系建设。我们强化与法院等方面的联系,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就落实特别程序统一认识,促成会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三项文件,形成教育、感化、挽救合力。

 

2.有效推动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我们大力开展“护苗行动”活动,以现场宣传、走访讲座等形式,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积极会同相关单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学校开展宣传活动25场次,增强社会关爱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犯罪意识。同时,深入研究涉案社会管理问题,以检察建议方式促使改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

 

二、当前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存在的一些薄弱点

 

近年来,在全市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形势不容乐观,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仍在高位徘徊,凸显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点,亟待研究解决。

 

1.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各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信息由各相关单位掌握,因缺乏共享平台,且信息滞后,不利于汇总和动态监测。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体系有待完善。办案人员在执法思想、办案标准、机制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别,执法标准不尽统一,影响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最大化发挥效用。

 

3.青少年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有待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建设薄弱,缺乏专业人员、专门设施和配套机制,社会力量整合度偏低,影响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制约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的完善。

 

三、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对策

 

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是平安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环节较多,需要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协作配合,抓紧抓好“六大行动”,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深入开展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实现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汇总和动态监测。一是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各成员单位掌握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并逐级分解至村(社区)。二是依托综治网格化管理平台,以村(社区)为基本统计单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更新、汇总,形成动态排查监测机制。

 

2.开展管护行动,依靠专业力量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一是相关部门要重视普通青少年向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二是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职责作用,有重点地进行法制教育。三是引入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社会工作力量,推动建设高素质的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实施专业的教育帮扶。四是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管护教育基地,保障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取保候审。

 

3.开展牵手行动,凝聚正面力量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一是有关部门可组织党政干部、社区工作者等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给予关怀和温暖,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二是根据闲散青少年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分类管理和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开展社会救助,对无谋生技能的开展就业培训。三是各相关部门推动家庭、学校、社区等单位间的有效衔接,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跟踪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闲散青少年产生。四是对有就业或创业意愿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就业问题。

 

4.开展回归行动,加强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一是救助的同时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二是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救助后及时帮助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促其回归家庭。四是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

 

5.开展阳光行动,帮助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走出心理阴影。一是确定帮教联系人,及时掌握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二是加强对有需求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三是加强关注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定期提供心理服务,引导他们走出心理阴影。

 

6.开展关爱行动,加强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一是发挥学校关爱服务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开展分层分类的法制教育和自护教育。二是整合资源开展关爱。相关部门可组织各种社会力量与流动留守儿童结对,开展法制、自护教育和学业辅导、困难帮扶工作。三是为流动留守儿童父母及监护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引导其切实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掌握科学的家教知识和方法,促进流动留守儿童平安健康成长。

 

【注解】

 

①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历来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②“两扩大、两减少”政策是指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

 

③“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指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在该模式下,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均由未检部门办理,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在讯问、询问或审判涉案未成年人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当通知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亲属、涉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⑤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条件的,不立即起诉,而是设定考验期和附加条件,对于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情形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未能全面履行附加条件要求的,依法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裁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