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发表日期:2023-09-13 1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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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市政协机关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工作考勤的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机关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
(二)各委室负责人按机关的规定,对本委室工作人员进行考勤,每月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
(三)每月5日前,各委室负责人将本委室工作人员上月的考勤登记表送秘书科汇总审核,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工作人员因病因事及调休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关于假期、请假的若干规定
(一)公假
公假是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妊娠、哺乳假等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1.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按规定请病假。
2. 病假手续:请病假除急诊外,必须凭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向秘书长请假,经审核后将医疗单位证明及时送办公室秘书科备案。急诊的,事后及时将医疗单位证明送办公室秘书科备案。
3. 正常上班后及时到办公室秘书科销假。
(三)事假
1. 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事先出具请假单交秘书长审批。
2. 事假得到批准后,将请假单及时送办公室秘书科备案。
3. 正常上班后,及时到办公室秘书科销假。
(四)其他有关事宜
1. 请病、事假须按以下规定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2天(含2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各委室主任、副主任的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
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各委室主任、副主任的年休假由秘书长审批。
2. 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的,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时间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4. 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5.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附件
启东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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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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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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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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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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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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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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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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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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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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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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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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