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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政协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发表日期:2023-09-13 16:33:06 信息来源: 阅读量:
  中共启东市政协机关党组(以下简称市政协机关党组)是党在市政协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协各委室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为不断提高政协机关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共启东市委重要工作部署在市政协各委室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市政协机关党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市政协机关党组在政协机关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使政协委室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界别和各参加单位开展工作服务、为政协委员履职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党组受中共启东市委和市政协党组领导。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市政协委室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政协机关党总支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市委和市政协党组交办及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有关议题会前应做好汇报准备。党组会议召开的议题、时间、地点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通知,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第五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应当妥善安排好其他工作,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除非特别重大紧急事项,不得请假。个别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组会议,会前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将请假事由记入该次党组会议记录。
根据需要,党组会议可以邀请市政协机关非党委室主任、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列席。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议事内容确定。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针对议题,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形成表决意见前,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有关问题核实清楚后,或者将分歧意见请示市政协党组得到明确指示后再作表决。
党组会议应当认真听取邀请参加会议的非党委室主任和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党组决定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党组会议对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采用口头表决方式表决,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逐项表决。会议按照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须有应出席会议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未到会党组成员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八条  党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定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定落实。
  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党组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会议记录人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全体党组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党组会议记录和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党组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司其职,确保有效贯彻执行。党组书记对党组重大事项决议执行负责督查,分工负责执行党组决议的党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落实的或无法执行的,须向党组会议书面汇报,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党组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宜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如个人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所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涉及干部人事任免,除党组决定由党组成员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及其修订,须经党组成员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