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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启东市委员会重点提案办理与督办办法

发表日期:2017-06-15 10:26:16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量:

政协启东市委员会重点提案办理与督办办法

 

(2017年6月15日政协启东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启东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

重点提案可以是单件提案,也可以由多件内容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提案合并而成。除符合提案立案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题突出。提案紧扣时代特点,反映全市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或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分析客观。提案情况分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条理清楚。

 (三)建议可操作性强。提案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市委、市政府决策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可操作性强。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一)初选。每年市政协全会结束后,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各专委会从提案中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初选重点提案。 

(二)复选。提案委结合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各专委会调研课题,在对初选重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与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协商,并征求有关领导、部门意见。

(三)审议。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复选后的重点提案进行审议并向主席会议提出建议。

(四)确定。经审议和确认的重点提案报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并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发文。政协办公室根据审定通过的重点提案,制定好重点提案办理通知,分别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督办领导、提案人、承办部门。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重点提案确定后商请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进行重点办理。 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在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或专题视察等形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三)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主办单位负责统一答复提案者。 

(四)重点提案基本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

(五)重点提案办结后,主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及时答复提案者。对规定答复时限内未能办结的事项,可在答复中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另行告知提案者。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实行政协主席督办制。

(二)各专门委员会要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等形式,对各自联系的重点提案进行跟踪协商督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召开由领衔市长、督办主席和提案者共同参与的提案面商会,以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对当年未完全落实需跨年度办理的重点提案,应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三)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定期开辟专栏,做好对重点提案的宣传、报道工作,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四)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办工作中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争取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政协启东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